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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重启PE备案制 5亿元以上PE企业需备案

点击率:3485日期:20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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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PE试点地区,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PE企业,均需到发改委进行备案
     2月15日,记者获得的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显示,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及江苏、浙江、湖北三省6试点地区,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PE)企业须到发改委进行备案。
     这是发改委停止PE备案一年后,重启备案制,对备案的PE资本规模和信息披露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通知》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PE企业,都需要到发改委进行备案。
     此外,PE企业必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除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改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PE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也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对于未备案的PE企业和其管理公司,《通知》要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将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在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2008年6月以来,发改委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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